
“给我一个小小家,蜗牛的家”。城里居,大不易。人在都市,一套房子意味着一个家,购房几乎是每一个家庭的大事;如何最大限度在避免风险,如何保证自己的置业安全,出现纠纷后怎样解决更有利于普通消费者,记者日前采访了新疆大学教师、律师王文利——
记者:听说您在代理一个房产官司,不但督促乌市一家房产商主动办了业主的房产证,而且取得一万五千元的赔偿;其典型性还在于,整个小区几百户人家,只有你的代理人一家取得了单户房产证,获得赔偿,这个相当蹊跷啊。
王文利:呵,说怪也不怪,关键是购房合同一定要白纸黑字,约定好各种问题:例如户型、装修、环境、配套设施、交房日期、违约责任,等等。近一个月我发现一些怪事情,购房人揣着钱来了,开发商给你一个合同,一个字不让你动,就准你交钱,签字,等房子——这样的房子二话不说,不能要。
你刚才提到的案例之所以成功维权,技巧在于合同签得较为公正严密。单说办房产证,合同分段约定,比方双方约定某年某月办理房产证,然后,最好分时段细化违约成本:30天没有办下房产证,开产商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,60天,90天,180天——有理有节,给你时间缓冲,但违约责任是递增的,业主买房子并非为了获得赔偿吧,这个主要是督促开发商,要他自己考虑,如果他违约将要造成多大的成本。
相反的一个案例,另一个委托人也考虑到房子不能如期拿到产权证,与开发商定了相关协议,但他的协议写的什么——如逾期办房产证,付万分之零点零一的违约金,18万的房子付你18元违约金,你要告你可以告,但有意义么?
房子是大额标的消费,我个人就觉得奇怪,大多数人买个小菜尚且讨价还价,买房子反而不那么理性,我个人认为买房子更应该仔细斟酌。
街的一套尾房,定房时开发商副总口口声声保证此房屋东侧的一栋旧楼一定会拆除,张先生也试图让那位副总在合同上明确约定,但对方拒绝。而该小区的多户业主也说此楼一定会拆。五年过去了,张先生家三分之二的面积没有阳光,他四处反映情况,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。
王文利:术业有专攻,如果张先生买房时请教了相关专家,他至少不会陷入这个局面。一套房子动辄几万,数十万,也许是一代人几十年的积蓄吧。房产合同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:
一,违约责任不清楚。比方你刚才说的案例,张先生在合同中根本没有与开发商就房屋光线有明确约定,相应地,也就谈不上违约责任,赔偿几乎无从谈起。再则,开发商常常用"不可抗力"等推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,将停水停电甚至资金迟滞都归入他的"不可抗力";所谓"不可抗力"是指不可预见、不可避免、不可克服。停水停电是否属于"不可抗力"呢,我看不属于,那么,购房者就此细节得约定,出现类似问题,开发商应有怎样的应对方案,如何保证工期等,明确其责任。
二,合同权责不平等。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推荐有《购房合同 示范文本》,其出发点是尽可能地站在购房者的角度,减少相对强势的开发商对购房者的合同压迫或欺诈;表现在文本上,有相当多的条款后留有余地,明示消费者可与开发商就相关权益问题讨价还价;而现在出现争论的大多数合同,明显不对等,房地产商方有法律顾问支持,消费者大多数盲人骑瞎马,只有按手印与签名字的份儿,无从讨论,他拿给你的几乎就是一个格式合同。里面有很多大而化之的语言,模棱两可,而解释权一般又在开发商处。最明显的一个例子是:定金。一般房地产公司会这样约定: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购房交易取消,公司退还客户的所交定金及利息;若是由于客户原因取消购房交易,公司不承诺返还定金,客户还需另付违约金。这个平等么,不平等吧。关键是,你交了定金,下面的合同谈判无从谈起。
三,易于产生经济纠纷的诸种问题,这个是动态的,无法一一罗列,消费者应该多方搜集资料,尽可能全面地考虑问题,例如:出现“一房二卖”问题时,开发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?土地、房屋产权的关系是否明晰,有无遗留纠纷问题;销售商执照印章和各种法定批文是否属于原件,与被确认的名称是否相符;供水、供电、供气能否保证,交通、排污、通讯是否通畅;房价计算是否已经按照优惠的价格执行,是否合理;其他承诺的条件(如户口、物业管理等)能否兑现等等。
记者:听着都晕了,简直可怕。好不容易攒够了按揭的钱了,又可能会面临这么多问题。如果出现纠纷,是否就束手无策了?
王文利:一,消费者首先要作一定的调查,了解对方的诚信状况;二,一定要请专业人士帮忙签订合同,大不了花几千元请房产律师参谋一下,以避免数万元的损失;合同要最大限度地争取公平与有效;三,合同中一般有关于出现纠纷的解决途径,或者仲裁,或者诉讼;开发商会选择仲裁,我的意见是购房者要坚持选择诉讼。仲裁的源渊是解决商人间的经济纠纷,一裁终局,双方都不再寻求诉诸法庭,注重迅速,有效,以节约时间。对普通消费者来说,选择仲裁有一定局限性,根据相关法规,普通市民如果不服仲裁,就得负责举证责任,推翻法定情节,这个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。举一个例子,我一个朋友拟购一套商品房,房子入住了才晓得是经济适用房,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是不同的,前者须交纳土地出让金并可自由转让。纠纷出来了,按合同约定,双方去仲裁委仲裁,仲裁员一句话:经济适用房也是商品房——这存在着混淆概念的问题,但一裁终局,你没有别的救济途径。如果购房时选择诉讼途径,并非费事儿,而是保证尽量公平中立。出现了纠纷,有一审有二审,消费者对自己利益的救济途径会多得多。
记者:经济适用房已开始限制购买对象,对于中低收入家庭利好的消息却为一些房产商发为噱头,这也造成了部分市民的非理性冲动,好像都争赶末班船,而房地产商也多网开一面,并不严格审核购房者的资料,请问,这其中有无风险?
王文利:《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9月8日正式施行,但限定对象的审查其实不是开发商,而是房产管理局,管理局审查购房者的户籍、收入、住房情况等等,进行相关的确权行为。从媒体报道情况看,是对不符合条件的购房者有严格处罚的:如弄虚作假、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、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,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追回已购住房,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。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,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。
房地产开发商负责什么?他负责购房者办产权证时,提供各类缴费发票。这个消费者也须冷静,要基本了解一般的购房流程,弄清楚职能部门、开发商与消费者三者间的责权利。
王文利,男,汉,1967年5月出生,1989年大学毕业,放弃留校机会,在基层公安保卫岗位工作10年;1999年任教新疆大学,从事法学教育工作;2000年最后一批取得律师资格证,兼职律师;2005年考取法学硕士研究生,现脱产读学位,研究方向:债法。年均发表论文5篇以上。
